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0-04-18
发文字号:
粤地税函〔2000〕175号
发文机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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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垦农场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垦农场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湛地税发〔2000〕093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农垦农场虽不包含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区域,具有社会性和经济实体性,其非农业人口和工农业产值更是达到甚至超过一般建制镇的水平,况且国家在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时就已对华侨农场征税。为了公平税负,农垦农场也应纳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征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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