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2-05-29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2012年第2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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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2年第27号(关于公布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

1.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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