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10-30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2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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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2号(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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