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10-27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0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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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0号(关于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自2003年10月11日起,中国与利比里亚共和国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经商商务部,自上述时间起,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此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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