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7-29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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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纳税期限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pdf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pdf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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