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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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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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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于2022年7月1日-9月30日期间经常发生借款行为,按期申报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税目”栏次下没有“借款合同”,能否填写在按次申报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因此,企业经常发生借款行为且未做“印花税”税(费)种认定的,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新增“印花税”税(费)种认定信息后进行印花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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