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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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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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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签订各类货物买卖合同(如:货物A和B),能否汇总各类货物名称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应税凭证名称”栏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因此,企业可以按合同内容汇总货物名称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应税凭证名称”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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