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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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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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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19年10月)

1.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退休了,没有提供劳务、没有继续任职,单位给退休员工缴纳了补充医疗保险,怎么缴纳个税?


答:由于单位为退休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仍属于个人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且不属于养老金,因此应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unt:2.0000;text-align:left;" >答: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减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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