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1-29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2年第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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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退休延缴人员办理一次性缴纳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从2022年12月1日起,我市退休延缴人员(含新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年限或者本市累计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从缴费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业务流程


退休延缴人员到税务部门办理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业务(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业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待遇核发。


二、业务办理规定


退休延缴人员从2022年12月20日起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业务。对于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业务的退休延缴人员,经审核通过后,在2023年2月28日前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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