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青岛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 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