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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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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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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人只有劳务报酬所得的,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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