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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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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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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原扣缴义务人应当从什么时间起,不在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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