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0-02-12
发文字号:
国函〔2000〕13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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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务院批准修改后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


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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