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0-11-10
发文字号:
国烟法〔2000〕73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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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安徽省正大建设开发公司起诉不予其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皖烟专〔2000〕55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由于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制度,烟草专卖品的批发业务必须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经营该项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该项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烟草公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专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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