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0-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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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复业登记

【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申请条件】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复业登记-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复业登记-2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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