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5-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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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纳税信用复评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评


【申请条件】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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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网址和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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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申请复评。


4.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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