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8-03-03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8〕3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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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2.本文自2001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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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2.本文自2001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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