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8-03-02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8〕2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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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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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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