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7-2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74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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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核定云南“红河”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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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红河"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云国税发[2005]18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红河卷烟厂生产的"红河"牌7个规格卷烟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具体牌号、规格及消费税计税价格表(不含增值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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