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情况的报告》(皖国税发[2003]73号)收悉。经研究决定,现对合肥卷烟厂等5户企业生产的60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予以核定(见附表)。
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税函[2004]3号国税函[2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