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1-0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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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省合肥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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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情况的报告》(皖国税发[2003]73号)收悉。经研究决定,现对合肥卷烟厂等5户企业生产的60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予以核定(见附表)。


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税函[2004]3号国税函[2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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