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1-0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2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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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东济南卷烟厂5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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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卷烟新产品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情况的报告》(鲁国税办函[2003]84号)收悉。对济南卷烟厂生产的5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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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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