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3-07-3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91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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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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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卷烟厂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及新牌号卷烟申报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深国税发[2003]103号)收悉。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现对深圳卷烟厂生产的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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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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