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9-05-30
发文字号:
〔1989〕财农税字第2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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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震重灾区耕地占用税问题

小竹前瞻:财政部回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免征我省地震重灾区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对确属遭受严重灾害无法居住需重新建房的灾民给予免税照顾。

你省云政发[1989]80号《关于请求免征我省地震重灾区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交我部办理。现经研究答复如下:


去年十一月六日,你省西南部澜沧、耿马一带发生两次强烈地震,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我部深表同情,应给予大力支持。关于灾区居民建房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根据我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确属遭受严重灾害无法居住需重新建房的灾民给予免税照顾,其他均不在免税之列。希望你省要区别情况,加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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