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8-09-30
发文字号:
〔1988〕财农税宇第5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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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三来一补”企业等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小竹前瞻:财政部回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明确“三来一补”和其他类型企业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税额;批准免征的乡、镇(村)全日制幼儿园,将一部分房屋分配(或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应征收这一部分房屋所占耕地的税额。

你厅[88]闽财农字第011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三来一补"和其他类型企业占用耕地,不属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对经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乡、镇(村)全日制幼儿园,建成后,将一部分房屋分配(或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应征收这一部分房屋所占耕地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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