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4-2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39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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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其主导产品“高密度电子线路板”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范围。2005年,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60号)收悉,批复如下:


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无锡锡山区(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高密度电子线路板、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等。其主导产品“高密度电子线路板”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光电子元器件”中“其它片式元器件(序号:01030605)范围。2005年,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规定,同意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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