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4-1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37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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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范围,该公司2004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报告》(苏国税发[2006]50号)收悉,批复如下:


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从事丙烯菊酯、胺菊酯、苯醚菊酯等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的新材料(三)“0603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中的“农药及中间体中-S-烯苯菊酯”(序号:06030505)范围。该公司2004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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