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10-2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18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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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宜昌秭归港信德客运服务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宜昌秭归港信德客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港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港口建设经营、船舶客运、船务代理、餐饮娱乐等。其中港口建设经营属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宜昌秭归港信德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请示》(鄂国税发[2003]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宜昌秭归港信德客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20年,经营范围为港口建设经营、船舶客运、船务代理、餐饮娱乐等。其中港口建设经营属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宜昌秭归港信德客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港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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