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10-2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17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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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发展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理由:该公司是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经营、管理、维护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对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进行改扩建,增加四车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特定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沪国税外[2004]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发展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浦东新区成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投资、经营、管理、维护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对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进行改扩建,增加四车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同意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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