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10-2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17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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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享受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理由:该公司是外资企业且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经营范围为从事英特尔集成电路系列产品中的快闪存储器和芯片组的芯片封装测试以及英特尔最高端芯片封装测试,其高端芯片线宽技术已达0.13微米以下。符合《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实行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25亿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从事英特尔集成电路系列产品中的快闪存储器和芯片组的芯片封装测试以及英特尔最高端芯片封装测试,其高端芯片线宽技术已达0.13微米以下。2004年,该企业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关于该企业申请享受投资能源交通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同意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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