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7-0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68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调荷供电,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要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甬国税发[2005]28号)收悉,批复如下:


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宁波奉化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调荷供电,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同意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