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9-1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88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滔(常州)石化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建滔(常州)石化码头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建滔(常州)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从事码头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及常州港石化码头的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目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滔(常州)石化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43号)收悉,批复如下:


建滔(常州)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常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从事码头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及常州港石化码头的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目规定,同意建滔(常州)石化码头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