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9-0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85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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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从定期减免税结束,即2003年起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理由: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属于从事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23号)收悉,批复如下:


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1997年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各种水稻、小麦、棉花、大豆、油菜、玉米及花卉、蔬菜的杂交种、纯系种、亲本原种以及果树苗木,销售自产加工的农作物种子等相关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同意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从定期减免税结束,即2003年起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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