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5-16
发文字号:
财税〔2005〕7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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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人均保费收入、人均已赚净保费、人均营业利润和人均利润等经营效益情况,以2003年计税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4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6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人均保费收入、人均已赚净保费、人均营业利润和人均利润等经营效益情况,以2003年计税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4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6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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