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1-09
发文字号:
鄂国税函〔2007〕2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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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宜昌船舶柴油机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调整立项的批复

小竹前瞻: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对宜昌船舶柴油机厂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所列国产设备的投资,并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宜昌船舶柴油机厂调整低速柴油机项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宜市国税发〔2006〕179号)收悉。经审核,宜昌船舶柴油机厂的船用低速柴油机制造项目2006年经省局以鄂国税函[2006]65号立项批复,在实施过程中技术改造项目发生调整,并已经取得中船重工集团公司《关于宜昌船舶柴油机厂船用低速柴油机制造项目调整的批复》(船重规[2005]1342号)确认,项目总投资5234万元,其中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4434万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800万元,以上项目符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宜昌船舶柴油机厂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详见附件)所列国产设备的投资,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抵免手续,并将抵免审核情况及有关报表及时上报省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相关附件:宜昌船舶柴油机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doc宜昌船舶柴油机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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