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有什么土地增值税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