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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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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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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如何核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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