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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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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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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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