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黑市监规〔2023〕4 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