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可以按规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8号公告的税收政策。
附件:全省商品储备企业及其直属库名单全省商品储备企业及其直属库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