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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2-07-31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2〕55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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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实施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绩效考核及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意见任务的分解方案》等3个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配套文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发〔2012〕15号)确定的改革任务,不断做大做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水平,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分类指导


1.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联社)以中国银监会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等法人机构)的年度监管评级为依据,对各法人行(社)实施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


2.对监管评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法人行(社)的高管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和法人行(社)章程任免,报省联社备案后实施。以后年度,法人行(社)监管评级若下调但不低于四级(含四级),高管人员任免仍按上述规定执行;若监管评级下调至五级及以下的法人行(社),由省联社推荐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监事长人选,由董(理)事会、监事会按法律程序任免;其他高管人员按法律程序任免。


3.监管评级为三级的法人行(社)的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监事长人选,可由省联社推荐,由董(理)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程序和法人行(社)章程任免;其他高管人员由董(理)事会按照省联社高管人员选拔标准和选聘程序,依照法律程序任免。以后年度,监管评级若下调但不低于四级(含四级),仍按本条规定执行;监管评级下调至五级及以下的法人行(社),由省联社推荐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监事长人选;其他高管人员按法律程序任免。


4.四级及以下法人行(社)年度监管评级若有上调,各法人行(社)可在下一年度以本办法相关条款产生高管人员,也可以在高管人员任期结束后视监管评级状况,按本办法相应的规定依法产生高管人员。


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持有5%以上股份的战略投资者,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应高管人员候选人,按照法律程序任免。


6.监管评级为三级及以上法人行(社),薪酬方案由行(社)自主制定,经董(理)事会、股东(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联社备案。以后年度,监管评级若下调但仍高于五级(不含五级),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7.监管评级为三级及以上行(社)的用工管理,可以自主招聘,也可以由行(社)提出用人计划,由省联社统一组织考试,用人单位择优录用。以后年度,监管评级若下调但仍高于五级(不含五级),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8.监管评级为三级及以上法人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改制、换届、增资扩股、股权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以及高管人员薪酬等有关重要事项,须及时向省联社报告并备案。


9.监管评级为四级及以下的法人行(社)暂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省联社继续履行指导、协调、服务和行业管理职能,帮助法人行(社)制定改革发展规划,督促其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指导法人行(社)不断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着力转变发展模式、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经营实力。


10.省联社制定各法人(社)高管人员选拔标准并对选聘程序进行监督规范,对董(理)事履职能力和行为进行考核评价。


11.各法人行(社)要根据商业银行管理要求,依法依规自主经营决策,独立自主开展业务。


12.省联社要引导实力较强的法人行(社)发挥人才和管理等优势,加大对四级及以下法人行(社)特别是困难行(社)的帮扶指导力度,选择和引导部分实力较强的法人行(社)与困难行(社)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力争使困难行(社)尽快化解风险、壮大自身实力。


13.省联社负责法人行(社)高管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根据省联社和银监部门对法人行(社)高管人员定期开展的履职评价等,建立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人才库。根据各法人行(社)的需求,积极向其推荐优秀高管人员。


二、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革


14.坚持股份制改革方向,积极推进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资格股改造,全面改造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权管理,2012年全面完成资格股改造;力争在2015年前将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体改制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农村商业银行。


15.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省联社在全面摸清现有法人行(社)资格股改造及农村商业银行组建进展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拟定资格股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关市县政府会同省联社,认真拟定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分年度改制工作计划,按照“一社(行)一策”的原则,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


16.有关市县政府、省联社要按照审定后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序组织推进,精心实施。


17.各有关市县政府是实施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应成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银监部门、市县相关部门以及有关法人行(社)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解决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减免有关费用,降低改制成本,帮助处置不良资产,消化历史包袱。


18.各级银监及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指导省联社和拟改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挖潜力、外争支持,把资格股改造和高风险机构处置工作结合起来,把股份制改革与增强资本实力结合起来,把机构改革与管理能力提升、服务能力改善结合起来,积极有效开展股份制改革工作。


19.省联社要积极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协调拟改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股份制改革方案,大力推动法人行(社)资格股的改造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督促困难联社主动配合并购重组等工作。


20.各拟改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增强改革的主动性,把改制作为机制转换、流程再造的重要契机,精心组织,依法合规推进改制工作,做到“形神”双改制,杜绝走过场。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组织申请材料,合理设置入股条件,积极置换不良贷款,优化股本结构与数量,建立有效公司治理架构,转换经营理念和机制。


21.各有关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稳定工作,严格依法合规操作,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注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防止机构简单翻牌和股权强制转换,不能因股份制改革不到位、程序不合理或不当操作引发社会不稳定。银监部门、省联社要加强风险防控,严格防止改革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及时消除潜在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政策扶持


22.2011年末监管评级为5C和6A的农村信用社,在2012—2014年期间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由其他农村信用社改制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省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2012—2015年,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安徽证监局备案的上市后备农村商业银行,省和当地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农村商业银行,省和当地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实施再融资的农村商业银行,省和当地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4.2012—2015年,对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以外的县域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按每个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5.对农村商业银行为主发起人在注册地以外的皖北3市7县和大别山革命老区11县设立的村镇银行,2012—201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及当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26.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以外的县域新设的分支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主发起人在其注册地以外的皖北3市7县和大别山革命老区11县设立的村镇银行,由各市财政局会同级政府金融办、银监部门审核认定。


2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有关村镇银行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有关村镇银行奖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3月15日前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含市、区,下同)奖补资金申请,于4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


28.省财政厅将省级承担的奖补资金转移支付到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财政奖补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给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


29.监管评级为5C和6A的农村信用社改制奖励、村镇银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分别用于增加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拨备。


30.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应当如实统计上报改革发展相关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省财政部门要对各地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31.农村商业银行后备上市、成功上市及再融资奖励,按照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50号)规定办理;非监管评级为5C和6A的农村信用社改制奖励、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以外的县域新设分支行奖励,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49号)规定办理。


四、认真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2.凡涉及省联社发展战略重大调整、重大风险防控事项、管理层重大变更情况等,除按规定向安徽银监局报告外,同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金融办。


33.省联社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包括:省联社发展与战略规划,省联社章程、发展目标和服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动;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工作议事规则重大修改,工资分配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对稳健运行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状况,债权债务重组以及重大投融资方案,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异常变动,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和案件等突发事件,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4.省联社对发展与战略规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工资分配及股权激励方案、理事会及社员代表大会工作议事规则等作出重大修改的,应事前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要及时将年度经营分析报告、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事项、理事会和社员大会议案及形成的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监管部门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处罚情况等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35.省联社高级管理层负有重大信息报送义务,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将重大事项报告至省政府金融办,同时必须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6.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应于事项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应立即于事发后口头报告,1个工作日以内再书面报告。 


37.省联社高级管理层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事项的,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38.省政府金融办对报告人执行本规定情况适时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内容。


39.重大事项中需省政府审批的事项,省政府金融办要及时提出办理意见,呈报省政府审批后,由省联社执行。


五、组建审计中心


40.审计中心是省联社内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省联社内设机构,负责省联社内部和全系统的审计稽核工作。


41.省联社在2012年底前撤销市级办事处,集中组建1个审计中心、4个审计分中心。省联社配备1位总审计师。


42.审计中心人员数不得突破省联社原办事处、稽核大队2012年6月底前在册员工编制总数。按照精干、高效、集约、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审计中心岗位和人员编制,报省政府金融办研究审定。


43.审计中心实施行业审计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省联社服务收费列支。


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44.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控体系建设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以法人行(社)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为基础,以流程银行建设为平台,建立与自身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


45.内控体系建设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所有业务、部门、岗位及其操作环节。内控体系应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适当交叉、合理覆盖。


46.法人行(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47.法人行(社)董(理)事会负责建立和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内控体系建设承担最终责任。监事会负责监督内控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内控体系建设承担监督责任。高级管理层为内部控制的执行主体,对内控体系建设承担管理责任。具体建设内容由省联社研究确定。


48.各法人行(社)应积极加强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内部风险管理责任,不断完善内部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法人行(社)资产安全和各类数据信息的安全、完整。


49.省联社应当制定内部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标准、指标体系,明确监督检查和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指导法人行(社)对内部控制建设、实施的合规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


50.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审计部门遵循重要性、客观性、规范性、效益性的原则,每年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结合审计监督情况和各部门内部控制自评情况,独立地对法人行(社)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的评价,并于次年一季度将结果报告省联社。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绩效考核及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一、规范实施绩效考核评价


(一)对省联社的绩效考核评价主要包括服务考核评价、风险防控考核评价、改革发展考核评价、费用控制考核评价及合规履职考核评价等5项内容。


(二)省联社绩效考核评价以定量考核评价为主、定性考核评价为辅,满分100分,定量考核评价权重占90%,定性考核评价权重占10%。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在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三)服务考核评价。主要包括新产品研发、科技信息系统建设、资金融通、资金清算、培训服务等情况。本项指标满分20分。


1.根据法人行(社)需求,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根据多维度测评情况,视情加1—4分。


2.围绕法人行(社)实际需求,开发完善科技信息系统,开展网络、电子银行服务,根据多维度测评情况,视情加1—5分。


3.根据法人行(社)需要,在资金融通及清算结算等方面为法人行(社)提供及时有效服务,根据多维度测评情况,视情加1—4分。


4.根据法人行(社)需要,在指导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股权结构优化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根据多维度测评情况,视情加1—4分。


5.根据法人行(社)需要,在加强人员培训、提供政策咨询方面,根据多维度测评情况,视情加1—3分。

考核评价期内,信息系统每出现1次安全运行故障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视情扣1—2分。


(四)风险防控考核评价。主要包括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审计稽核,加强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等情况。本项指标满分20分。


1.在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视情加1—5分。


2.持续关注法人行(社)风险控制,定期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法人行(社)开展审计稽核的,视情加1—5分;审计稽核未能有效发现和有效防控风险的,视情扣1—5分。


3.有效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处置应急预案、有效及时防控风险的,视情加1—5分。


4.全系统不良贷款率与上年持平的,得3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分不超过2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


发生一起影响全系统安全的重大风险案件,该项得0分。


(五)改革发展考核评价。主要包括促进法人行(社)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促进农信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改制、服务经济发展等情况。本项指标满分25分。


1.督促指导各法人行(社)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制度,提升法人行(社)治理水平,形成科学高效、合理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视情加1—4分。


2.高风险农信社成功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每改制1家加2分;其他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每成功改制1家加1分。本项分值最高不超过6分。股份制改造任务完成后,本项分值均摊到本条其他3项,由省政府金融办具体调整相关分值。


3.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年度人民币贷款增量占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量比重不低于上年的,得5分。每高于上年0.1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不超过5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4.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年末资产总额占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比重与上年持平的,得3分;每高于上年0.1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分不超过2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


(六)费用控制考核评价。主要包括服务收费情况、费用节约情况等。本项满分10分。


1.当年提取服务费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得5分。


2.收费比率低于上年的,视情加1—5分。


(七)合规履职考核评价。主要包括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等情况。本项15分。


1.存在违规调用法人行(社)资金或财产行为的,视情扣1—3分。


2.存在违规收取各法人行(社)费用的,视情扣1—3分。


3.未能根据《意见》要求,对法人行(社)实行分类指导、加强差别化管理,在法人行(社)高管人员聘任、薪酬管理、用工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越位的,视情扣1—3分。


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视情扣1—3分。


5.财务、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履行法定程序的,视情扣1—3分。


(八)综合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等对省联社在治理机制、合规履职、服务成效、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满意度评价,按10分制计入综合评价得分。


(九)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四个等次。评价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评价等次为“优秀”;评价得分在75—85分之间(含75分)的为“良好”;评价得分在60—75分之间(含60分)的为“一般”;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较差”。


(十)法人行(社)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和案件等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十一)绩效考核评价包括省联社自评、管理部门考核评价等。省联社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上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自查报告,并对自评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十二)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联社自评情况进行复核,收集与省联社绩效考核相关的材料,结合外部审计报告、现场及非现场评估、法人行(社)满意度调查、有关监管部门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需要,到省联社查阅相关账表、记录、资料等,听取省联社相关人员的意见反映。


(十三)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对省联社的绩效考核评价作出初步评价结论,提出专项报告,报省政府审定。


(十四)根据省联社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提出省联社工作改进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科学确定薪酬


(十五)省联社负责人薪酬是指负责人为省联社提供服务而获得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收入,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等构成。本办法主要规范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审核管理,福利性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基本年薪是指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负责人职位等级(所在岗位价值)、所处人才市场的薪酬情况、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运状况和市场竞争力的策略定位等确定。


基本年薪=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基本年薪分配系数。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省财政厅每年依据上年度全省国有企业、全省国有金融企业、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省财政厅根据省联社负责人职位等级(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测算情况,综合省联社职责定位、管理范围、服务成效、运营情况等因素,按照《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表》(见附件2),每年审核确定省联社负责人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当宏观经济明显下滑,省联社及全省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经济效益和风险指标没有实际改善时,应当从低确定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省联社负责人,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纪委书记等省管干部。不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根据其岗位、责任、风险、任职年限、贡献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省联社主要负责人为党委书记(理事长)、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联社主任),其年薪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年薪分配系数在0.6—0.9之间,由省联社确定,原则上均值不超过0.75。


(十七)省联社负责人基本年薪列入省联社成本,平摊到月并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未确定前,省联社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暂按上年基本年薪标准预发。当年基本年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


(十八)绩效年薪是指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的负责人绩效收入。绩效年薪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倍数×2/3+绩效考核浮动系数×1/3)。


绩效年薪倍数在0—3之间。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1〕50号),参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数据,每年组织实施对省联社的绩效评价,重点考核其盈利能力、经营增长和风险控制情况,并根据《绩效年薪倍数计算办法》(见附件3),确定省联社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倍数。


绩效考核浮动系数在1—3之间,根据“省联社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和“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年度人民币贷款增量占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量比重”的综合评价确定,分别以百分制、八分制折换为1.5分制的方式计入绩效考核浮动系数。


(十九)省联社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省联社成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由省联社一次性提取。绩效薪酬当期兑现70%;其余部分由省联社设立专户储存,在不少于3年的时段内,遵循等分原则予以延期支付。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要与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二十)省联社负责人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增长幅度,一般不超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当年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省联社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二十一)省联社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省联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负责人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具体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加强薪酬审核与监督


(二十二)省联社绩效考核评价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并作为省联社改进服务、确定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薪酬等的重要依据。省联社负责人薪酬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核管理。


(二十三)年终省联社需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报送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包括基本情况说明,有关佐证资料,以及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资料。省财政厅对省联社报送的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予以审定确认,并批复实施。


(二十四)省联社负责人不得在省联社领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二十五)省联社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收入。省联社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应按任职时段计发其当年薪酬;从省联社离职的,应在一个月内转移工资关系,省联社不得继续向其计发薪酬;因工作变动离开原职位但工资关系需继续留在省联社的,应在一个月内调整其薪酬标准,不得继续向其计发绩效年薪;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不得继续向其计发薪酬。


(二十六)省联社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应接受民主监督,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十七)省联社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情况,不断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严格界定并控制人工成本,调整和完善薪酬结构,合理体现岗位差异和业绩差异。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员的薪酬标准,原则上应以负责人薪酬为上限确定。对于业绩贡献突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职能部门,省联社可在制定明确的考核管理办法前提下对其薪酬给予适当倾斜。省联社内部考核管理办法和薪酬分配办法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十八)省联社应将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统一纳入薪酬管理,按照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省联社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二十九)省联社负责人取得薪酬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程序提交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对超核定标准取得的收入予以追回。


(三十)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省联社财务收支、内部管理、履职等情况对省联社进行外部审计,具体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以及审计报告形式等,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


附件1: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等级计算办法(略)


附件2: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表(略)


附件3:绩效年薪倍数计算办法(略)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意见任务的分解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发〔2012〕15号)精神,现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重点任务进行责任分解,请各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作,共同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加快做大做强全省83家法人行(社)。


 一、理顺管理体制


1.构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加快构建产权联接、规制约束、平等独立、功能互补的省联社与法人行(社)关系,形成体制顺畅、组织健全、机制灵活、管理规范、服务完善、风险可控的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2.调整优化省联社职能。对法人行(社)实行差别化管理,强化行业指导、科技信息及电子银行服务、资金融通和清算结算、新产品研发、审计稽核、员工培训、政策咨询、指导完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控、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等服务职能,着力把省联社建设成以服务、指导、协调、自律为主要职能的综合金融服务机构。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3.加强分类指导。对法人行(社)在高管人员任免、薪酬管理、用工管理、业务管理等方面加强分类指导。


牵头单位: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完成时间:长期。


4.加强治理机制建设。修改完善省联社章程,进一步完善社员大会、理事会制度,健全相关议事规则。建立健全省联社履职评价机制;建立与服务成效、费用控制、风险防控、法人行(社)满意度挂钩的高管人员薪酬机制;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省联社负责人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5.加强人员和费用管理。推动省联社建立科学、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按照法人行(社)年度营业收入的合理比例分摊必要的年度费用支出,收费总额不超过法人行(社)年营业收入的0.4%,并逐步降低收费比率。健全费用预算、决算制度、费用审查制度。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安徽银监局。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6.加强考核奖惩。从2012年度起,对省联社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研究制定量化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实施相应的激励约束。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协同配合单位:省联社、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二、完善治理结构


7.建立健全“三会一层”。促进各法人行(社)建立完善股东(社员)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管理架构。科学设置董事会成员结构,代表小股东的董事在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中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制定法人行(社)高管人员选拔标准和评价机制,监督规范选聘程序;督促指导各法人行(社)建立健全相关议事规则,建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对董事履职能力和行为的审查,对不称职的,要督促其解聘。


牵头单位: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8.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推动各法人行(社)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进一步优化内控流程,加强流程银行建设。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建立外聘审计机构制度。建立责任分层追究制度。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制度落实。


牵头单位: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9.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各法人行(社)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优化薪酬结构,规范薪酬分配程序。探索建立期权等长效激励措施。建立薪酬延期支付制度。


牵头单位: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10.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善董事、监事知情权保障制度。各法人行(社)定期披露财务报告等情况,督促整改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问题。


牵头单位: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三、深入推进股份制改革


11.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力争2012年全面完成各法人行(社)资格股改造;到2014年,将全省现有农村合作银行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到2015年全省所有农村信用联社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牵头单位:安徽银监局、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相关市县政府。


完成时间:2015年底前。


12.着力优化股权结构。推动各法人行(社)稳步有序减少股东数量,提高法人股占比。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原则上每家法人行(社)有3—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在2015年底以前,各市及城区机构法人股平均比例高于50%,县域机构平均比例高于35%。


牵头单位: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相关市县政府。


完成时间:2015年底前。


13.大力支持股份制改造。帮助农村信用联社化解不良贷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成功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高风险农村信用联社给予1000万元奖补。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相关市县政府;协同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


完成时间:2015年底前。


14.积极支持增资扩股。建立完善农村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对改制成功或上市成功的,给予财政奖补。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发行债券补充资本金。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协同配合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相关市县政府。


完成时间:2015年底前。


15.推进跨区域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参与省内高风险农村信用联社的改制重组及在省内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优质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并分别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相关市县政府。


完成时间:2015年底前。


四、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16.加强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围绕法人行(社)实际需求,开发或联合开发科技信息软件,完善账务处理、综合业务、组织管理等系统;大力发展银行卡、电子银行,加快实现县、乡全覆盖。加强政策和行业动态研究,为法人行(社)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服务。


牵头单位: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17.加强产品研发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具有自身特色的金融产品和工具。加大创新力度,积极引导和推广运用金融创新产品。


牵头单位: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完成时间:长期。


18.加强培训服务。制定系统培训规划、完善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式,针对不同类别的法人行(社)、不同层级人员、不同类型业务,开展系统化、专业化培训。对关键岗位组织统一考试,实行持证上岗。


牵头单位: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19.加强资金融通及清算结算服务。鼓励和支持法人行(社)之间开展同业拆借等同业融资活动。不断改善资金融通和结算网络系统,优化结算流程。科学测算应缴清算保证金数额,按低限确定上存额度;法人行(社)存放资金专项用于资金融通及清算结算。


牵头单位: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20.加强同业合作。积极支持法人行(社)进入全国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拆借和债券交易。积极推动法人行(社)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合作。


牵头单位: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完成时间:长期。


五、强化风险管控


21.加强风险防控制度建设。推动各法人行(社)完善风险防控制度体系,确保关键业务流程有完备的风险防控措施。加快风险控制信息系统和资金交易适时预警系统建设。督促各法人行(社)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牵头单位: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22.完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2012年底前撤销省联社办事处,组建省联社审计中心,对法人行(社)履行审计稽核职能。完善各法人行(社)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岗位设置。


牵头单位: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完成时间:2012年底前。


23.加强合规管理。开展全员合规教育培训,加强合规日常管理,提高内部审计频率,实现内部审计全覆盖。考察重点岗位人员职业操守,落实定期轮岗制度,及时查堵操作漏洞,严防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牵头单位: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完成时间:长期。


2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风险防控法人负责制,落实“三会一层”分层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核查风险管控不力、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法人行(社),严肃追究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生大要案及案件频发的法人行(社)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提出撤换、调离、降级使用或免职的意见建议。


牵头单位: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协同配合单位:省监察厅、省联社。


完成时间:长期。


25.合力防范风险。落实风险防控责任,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协调机制,形成风险防控合力。


牵头单位:安徽银监局、省联社;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相关市县政府。


完成时间:长期。


六、优化发展环境


26.支持行(社)自主经营。地方政府不得干预法人行(社)的人事任免、用工、股东选择、经营决策、内部管理等,不得影响法人行(社)的信贷决策和经营行为;对因行政干预酿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协同配合单位:相关市县政府。


完成时间:长期。


27.促进公平竞争。在遵循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清理取消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协同配合单位: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相关市县政府。


完成时间:长期。


28.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一定期限内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农村信用联社、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市、区)及县以下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法人行(社)在改制过程中土地、房屋等资产发生权属转移的,以及对农村信用联社抵债资产处置实行相关税费优惠。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相关市县政府;协同配合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完成时间:2015年底前。


29.实施差别化管理。积极支持各法人行(社)在满足监管指标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多存多贷;用足用活支农再贷款、票据再贴现等政策,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协同配合单位:省联社。


完成时间:长期。


30.优化信用环境。积极组织开展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金融生态县(市)活动,指导和督促各法人行(社)建立覆盖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用档案。加大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济案件的追赃、追逃力度,提高胜诉案件的执行率。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协同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政府金融办、省联社、相关市县政府。


完成时间: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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