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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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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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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多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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