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23
发文字号:
京人社发〔2024〕15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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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本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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