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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8-2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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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非居民纳税人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填报或提交的资料为外文文本时,报告责任人需要翻译成中文文本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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