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简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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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适用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简阳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简阳市的行政区划以及城市规划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文件的期限已不符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的规定,税额标准已不能适应简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征收范围已不能覆盖简阳现在行政区划的范围,急需对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通过充分调研,征求有关部门、镇(街办)、专家、企业等多方面意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83号令)。


2.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7-1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


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简阳市调整部分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批复(成府函〔2019〕129号)。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减少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等级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调整为4级,一级12元/㎡,二级8元/㎡,三级4元/㎡,四级2元/㎡。


简城街道、射洪坝街道、新市街道、石桥街道、东溪街道、赤水街道、平泉街道等7个街道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建制镇最高一级为4元/㎡,最低一级为2元/㎡。


(二)调整不同等级税额标准适用地域范围

【解读】《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适用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1

【解读】《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适用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2

(三)调整税额标准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按修订或重新发布后的内容执行。原《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简府发〔2008〕62号)、《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我市城区及部分镇规划范围内新增区域纳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简府发〔2012〕69号)从2022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简阳市税务局

解读人:冯忠银

联系电话:2798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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