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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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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影响发行的重大事项的核查及承诺要求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在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后),中介机构应当关注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并核查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


交易所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前,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向交易所就未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出具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在披露招股意向书前,或启动发行前向交易所就未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出具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开承诺,公司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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