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深圳市本地证券商(含异地证券商驻深营业部)办理的零股交易,其清算机构为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第二条异地证券商办理的零股交易,其清算机构为所在地登记处。
第三条登记公司收到收购零股的证券商提交的交易资料后,由清算部检查股东卖出零股股数与登记公司电脑资料是否相符。
第四条登记公司清算部将核实相符的股份过户到收购零股的证券商名下,对不符的股份打印出详细清单。
第五条登记公司清算部按实际核准数据在收购零股的证券商提交的日结交易清单上签字,并留其中一联存档。
第六条登记公司清算部每周六按各证券商编号为各证券商拷送盘,以核碱各证券商的托管库资料。
第七条异地登记处每周需将当地零股交易资料汇总一次送登记公司备查。
第八条零股交易的清算费为零股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五,由收购零股的证券商付给清算机构。
第九条本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