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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04-28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2〕第62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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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吸纳外地会员暂行办法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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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第一条外地会员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提交申请,本所进行资格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对本所的审查报告进行审批。 


市人行将审核意见及其相关资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总行”), 总行批准后被批谁单位即成为本所会员。


第二条外地会员的资格


1.经总行批谁成立的、允许经营证券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资本金或证券业务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3.组织机构、业务人员及装备符合证券交易的业务需要; 


4.承认《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交纳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会员席位费和最低限额的保证金和清算头寸; 


5.在当地没有违法乱纪的记录: 


6.近一年企业经营无亏损。 


第三条外地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本所本地与外地的会员均具有平等的权利。 


1.有资格参加会员大会; 


2.有本所理事和监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所的事务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4.有资格参加本所的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5.有资格对本所事务和其它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本所的利益,共同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3.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接受本所的监督管理;


5.不在本地参与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外地会员同当地派出机构的关系


1.外地会员隶属关系保持不变; 


2.外地会员派出机构因改策、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撤销、合并、或证券经营范围被取消,外地会员资格经本所批准可以撤销: 


3.当地派出机构因某些原因决定转让本所席位时,须事先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审查并经市人行及总行批准后方可转让。


第五条出市代表


1.正式批准的外地会员必须派出出市代表或其它营业代表(以下商称 “代表”)2-3名;


2.代表必须事先经过本所岗位培训,获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代表除具备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外,还必须具备身体健康、精力 充沛、思维敏捷和随机应变的能力; 


4.本所大堂管理部门认为出市代表不合格或因故不能继续胜任场内工作时,经本所领导核准,可以劝其离开出市代表的岗位,并限定时间要求原派出机构及时补充合格的出市代表。 


第六条罚则


会员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罚款: 


2.通报批评; 


3.暂停参加交易; 


4.开除会籍; 


5.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条本办法自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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