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商:
为使托管顺利进行,经请示人民银行,现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托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不能转让的国家股、法人股,暂不接受托管。
二、经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国家股或法人股,在办理托管手续时,须将审批文件正本与托管股票一同送登记公司确认存档。
三、经批准转让的股数小于所持的非标准股票股数时,必须先到登记公司办理分拆后再托管。
四、以法人名义持有的标准股票,按《股票集中托管方案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托管手续。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