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1-11-22
发文字号:
深证所〔1991〕第57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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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异地代理买卖深圳股票有关业务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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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为加强异地代理买卖深圳股票有关业务管理,并为“无纸化”运作打下基础,特作如下规定,希知照。


一、以前已办理的异地代理买卖限期详列清单报交易所、登记公司备案。清单内容包括:股东姓名、股东代码(限期由异地代理商编给股民)、买卖证券名称、时间、数量(包括多次买卖的增加、减少数量)、余额。


二、今后委托买卖时,异地代理商将股民委托序号、姓名、股东代码、买卖股种、数量、限价等电传至深圳证券商:深州证券商每日营业终了在委托传真上注明成交数量、金额,复印一份给交易所备案,异地股民委托序号应让股民本人知道,并将成交结果公开。


三、代理买卖的股票仍以异地证券商为背书人,但应列具体买卖股东姓名、股东代码、数量、价格清单,作为买卖报告书附件送交易所及登记公司。


四、证券商每星期一向登记公司买卖的股东姓名、代码、股种、数量、余额等资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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