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异地代理买卖深圳股票有关业务管理,并为“无纸化”运作打下基础,特作如下规定,希知照。
一、以前已办理的异地代理买卖限期详列清单报交易所、登记公司备案。清单内容包括:股东姓名、股东代码(限期由异地代理商编给股民)、买卖证券名称、时间、数量(包括多次买卖的增加、减少数量)、余额。
二、今后委托买卖时,异地代理商将股民委托序号、姓名、股东代码、买卖股种、数量、限价等电传至深圳证券商:深州证券商每日营业终了在委托传真上注明成交数量、金额,复印一份给交易所备案,异地股民委托序号应让股民本人知道,并将成交结果公开。
三、代理买卖的股票仍以异地证券商为背书人,但应列具体买卖股东姓名、股东代码、数量、价格清单,作为买卖报告书附件送交易所及登记公司。
四、证券商每星期一向登记公司买卖的股东姓名、代码、股种、数量、余额等资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