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发字[1991]第153号《关于法人股转让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1991年6月15日《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生效以后,法人在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股票均可通过证券机构自由转让”。“1991年6月15日以前持有的非个人股票进行一次清理,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为国有股的以外,一般法人股可按第一条有关规定通过证券机构自由转让”。
鉴于法人股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以后,使股票交易的结构发生了变化,为了及时掌握股市动向,加强集中交易的管理,促进大市的稳定,特规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法人股委托买卖盘的申报和竞价作业必须用交易所规定的记号(“F”)标明,使其与个人股买卖相区别。
特此通知,希执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1年08月13日